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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开展期现结合业务相关政策

日期:2021-11-09 11:16:55
前言

如何开展期现结合业务、如何实现期现联动和期现合作是近来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实务领域最热门的话题。今年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密集发布了期现结合相关的监管政策文件,无疑释放出强烈的监管目的,意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开展期现结合相关业务,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对于转型发展中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而言,对此应予以密切关注,并从中需求各自突围的有效路径。据此,金融科技法团队对最新的监管动态予以重点梳理,供大家参照研究。

中央层面

1.国务院

(1)《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若干措施的批复》(国函〔2020〕32号,2020年3月26日)

七、推动大宗商品期现市场联动发展

(十二)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与上海期货交易所等国内期货现货交易平台合作,共同建设以油品为主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制定浙江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以“期现合作”为纽带,开展原油、成品油、燃料油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条件成熟时向铁矿石等大宗商品拓展,并与有对应品种的期货交易所开展合作。

(十三)在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允许境内外行业内企业进入浙江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开展交易业务。

(十四)建设国际能源贸易与交易平台,促进浙江自贸试验区加快发展国际油气贸易,打造天然气交易平台,做大做强LNG国际贸易。做好与国内已有交易中心衔接,明确战略定位,实现协调发展。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21年1月31日)

33.培育发展能源商品交易平台。通过股份制改造、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在油气、电力、煤炭等领域积极培育形成运营规范、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交易平台。支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全国电力交易机构、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健全交易机制、完善交易规则、严格监管标准。鼓励具备条件的资源型地区依托现有交易场所,探索建设区域性能源资源交易中心。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年4月23日)

增加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产品,支持山西与现有期货交易所合作开展能源商品期现结合交易。

(4) 《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2021年8月2日)

十、进一步丰富商品期货品种

强化自贸试验区与期货交易所的合作,从国内市场需求强烈、对外依存度高、国际市场发展相对成熟的商品入手,上市航运期货等交易新品种。(证监会负责;适用范围:上海、辽宁、河南自贸试验区)

十一、加快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期货交易

加强自贸试验区内现有期货产品国际交易平台建设,发挥自贸试验区在交割仓库、仓储物流、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功能,提升大宗商品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水平。以现货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已上市成熟品种为载体,加快引入境外交易者,建设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国际大宗商品期货市场,形成境内外交易者共同参与、共同认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期货价格。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境外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外汇管理的开户、交易、结算和资金存管模式。(证监会牵头,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适用范围:上海、辽宁、河南自贸试验区)

(5)《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2021年8月18日)

加强期现货市场联动监管,排查异常交易和恶意炒作行为。市场信心和预期总体稳定。加强宣传舆论引导,深入解读经济形势和政策措施,积极稳定市场预期。

2.证监会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2月26日)

期现结合实质上是交易主体利用不同市场进行风险管理的经营活动,并未创造新的交易方式。此外,期现结合涵盖的商品现货、期货和场外衍生品等领域,由相关监管部门分别进行监管。由于商品属性的差异,现货市场分别由不同监管主体进行监管。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金融机构分别由行业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研究丰富期货交易品种,进一步提升能源期货市场运行质量,以满足各类市场主体的交易需求。同时,支持各期货交易所积极探索期现结合,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合规开展期货交易相关业务,加深实体企业对期货市场的认知,更好地服务于现货市场需求。

(2)《中国证监会召开2021年系统年中监管工作会议》(2021年8月20日)

加强大宗商品期现联动监管,服务保供稳价大局。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10月20日)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配合宏观管理部门做好期现联动监管,有针对性地组织加强对相关政策措施的解读和引导,稳定市场预期,共同维护期现货市场平稳运行。

3.商务部

(1)《商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商资发2021年第62号,2021年4月21日)

支持天津在现有交易场所开展有利于行业和实体经济发展的油气现货交易,并与期货交易所开展期现合作,推动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联动发展。支持建设境内特定期货品种期货保税交割库。支持试点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得结售汇业务及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得结售汇业务资格,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开展外汇即期及衍生品交易。

(2)《商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商资发2021年第63号,2021年4月21日)

支持上海市发展以现货贸易、保税交割及相关配套服务为基础的综合性油气交易平台。支持当地油气基础设施纳入全国油气产品期货保税交割设施网络。支持金融机构依法为真实合法的大宗商品现货离岸交易和保税交割以及离岸加工贸易、服务转手买卖等各类离岸经贸业务提供更加便利的跨境金融服务。推动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联动发展。

(3)《商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商资发2021年第64号,2021年4月21日)

支持海南油气现货交易场所与期货交易所开展期现合作,支持当地油气基础设施纳入全国油气产品期货保税交割设施网络。支持金融机构依法为真实合法的大宗商品现货离岸交易和保税交割提供基于自由贸易账户的跨境金融服务,推动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联动发展。

(4)《商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商资发2021年第65号,2021年4月21日)

探索建立允许相关机构在可控范围内对金融新产品、新业务进行测试的监管机制。支持重庆油气现货交易场所与期货交易所开展期现合作,支持当地油气基础设施纳入全国油气产品期货保税交割设施网络。

地方层面

1.海南

《海南证监局2021年机构工作会议》(2021年3月11日)

一是积极探索资本市场支持自贸港建设。持续开展自贸港政策宣传推介,吸引金融机构集聚。支持中介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配合地方出台政策,推动跨境资产管理业务在海南落地。支持海南依法合规设立各类交易场所。二是加大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引导辖区证券经营机构立足海南,为海南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深化天然橡胶“保险+期货”业务,推动生猪“保险+期货”在海南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引导私募基金加大对海南优质企业、项目的投资。

2.上海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府发〔2021〕2号,2021年4月17日)

推动浦东新区期现联动创新探索,开展预售交易业务试点。推动临港新片区设立国际油气交易平台.推进宝山建设钢铁领域亚太供应链管理中心示范区,打造集交易、结算、物流、金融、资讯等功能为一体的行业生态圈。

推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能级提升。聚焦钢铁、有色、化工等领域,建立期现联动、内外连接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打造集交易、结算、物流、金融、资讯等功能为一体的行业生态圈。创建与之相配套的市场规则和治理体系,吸引境内外贸易商同台竞价,提升大宗商品国际资源配置能力。在宝山、浦东等区持续推进平台经济示范区建设,推动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平台建设,实现从标准仓单逐步向非标仓单、保税仓单和场外衍生品交易拓展,形成满足实体企业风险管理、融资和定价需求的综合服务体系。

(2)《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2021年6月24日)

依托洋山大宗商品国际贸易优势,推动建设有色金属、铁矿石、石油天然气等大宗商品离岸交易和服务平台。同时,围绕统筹在岸业务和离岸业务,积极打造大宗商品等功能型平台,逐步形成国际价格话语权和定价权。洋山特殊综保区将进一步推动建设大宗商品离岸、在岸结合的现货市场,进一步推动实现“期现联动”。推动“期现联动”创新,开展产能预售、仓单交易、仓单互认等相关衍生品业务试点。

3.浙江

(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32号,2020年12月18日)

6.支持国际油气交易中心建设。推进浙江自贸试验区内炼化一体化企业开展成品油非国营贸易出口。引进一批国内外专业贸易商,做大做强能源进口、转口和国内贸易。支持境内外期货交易所在保税监管场所和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原油、燃料油期货保税交割库,并开展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加快建设国际油气能源供应链中心,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油气贸易和定价中心。支持浙江国际油气交中心开展期现合作模式创新。建设浙江自贸试验区保税商品登记流转公示平台,开展保税商品现货仓单注册、转让、质押和注销等业务。设立现货仓单交易相关的经常项下外汇账户。

(2)《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10日)

深化现货交易体系改革;推动制定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探索创新现货交易方式;深化与上海期货交易所“期现合作”,推动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任务清单,加快推进保税商品登记系统建设,共建长三角一体化油气交易市场;支持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立足服务油气全产业链建设,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探索推进产能预售、订单通等交易模式。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21〕15号,2021年6月8日)

(四)协同打造期现联动创新平台。

共建长三角期现一体化油气交易市场。依托长三角一体化和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浙江自贸区)油气全产业链优势,积极打造区域能源贸易结算中心,提升国际定价影响力和国际资源配置能力。加强国际油气交易中心建设,打造数字化交易平台,提升集成服务能力。以股权合作为纽带,深化与上海期货交易所合作,探索大宗商品场外市场建设新路径。

积极发挥期货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深化期货公司与银行、保险等机构合作,加强大宗商品“期货+保险”“仓单质押+场外期权”等服务模式创新。加强与国内外期货、现货交易市场合作,发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交易、异地流转、期现仓单互认互换等业务。加强期货公司与现货商合作,发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优势,帮助实体企业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4.山东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鲁金监发〔2021〕3号,2021年3月18日)

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从事大宗商品实物、仓单以及非标准化的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等场外衍生品交易,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现代化的采购和配售服务。

5.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期现结合服务广西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74号,2021年7月26日)

利用广西优势商品资源和消费市场,围绕氧化铝、木材、白糖、生猪、油气、有色金属等商品开展期现结合,提高大宗商品生产、消费与流通企业参与期货交易深度,逐步健全广西期货组织机构体系,进一步打造多层次广西大宗商品期现联动市场,完善大宗商品定价体系,提升对大宗商品价格的影响力,增强对东盟资源配置能力,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打造成为面向东盟的区域性大宗商品贸易中心、交易中心、清算中心。

6.广东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府〔2021〕48号,2021年8月5日)

发展完善期现货联动的交易市场体系,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大宗商品套期保值和开展风险管理,打造风险管理中心。

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大宗商品要素交易平台,发展完善期现货联动的交易市场体系。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入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268号,2021年9月1日)

3.规范发展地方要素交易场所。推动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规范发展,强化优势产品现货定价权,与期货市场有效联动。规范发展地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稳妥开展各类人民币资产跨境转让业务,盘活存量地方金融资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配合)

20.探索建设期现联动的国际化碳市场。基于广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础,研究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推动港澳投资者参与广东碳市场交易,建立碳排放权跨境交易机制。进一步深化广东碳市场建设,完善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等碳金融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生态环境厅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广州市政府配合)

来源:中创场外商品市场管理研究院